洞口县大邵公益志愿者联合会章程(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洞口县大邵公益志愿者联合会(英文名DongKou DaShao Volunteer Federation,缩写DKDSVF) 由热心公益事业的洞口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洞口地方区域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湖南邵阳市洞口县农业银行三楼。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邵阳市洞口县民政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洞口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专注爱心助学,助力梦想起航
第四条本会【理念】:求真务实,创爱心永恒,共享发展,筑和谐家园
第五条本会【原则】: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
第六条本会【使命】: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培养其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本会【愿景】:人人公益,共筑洞口爱心之城
第八条本会【口号】:大邵公益,与爱同行!我公益,我快乐!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主要以洞口地区困境家庭的小学、初中、高中生助学及关爱留守儿童,社区青少年儿童为主,同时力所能及的开展其他公益活动。
(一),筹募善款,资助困境学生完成学业。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助学募捐活动;
(二),本会在安排好助学工作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要,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三),其它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等工作;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四),对本会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公益助学事业的发展;总结助学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助学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承认和遵守《志愿者协会章程》 ;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热心于公益事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在不影响其自身的工作和正常生活前提下,能有一定时间来参加团体活动;
(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从事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六),热心于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任务,宣传团体的宗旨,维护团体的声誉;
(七),主动向本团体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不得以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本会服务原则的活动;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线上表决)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我、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及慈善超市等实体经营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组织活动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在条件允许前提下须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长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程序,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于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1月1日